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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执192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巢湖市东升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东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二初字第00800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青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卫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