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东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二初字第00800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青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卫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