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威海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8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升臣
审 判 员 张云梅
代理
审判员 付 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圣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