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197号罪犯吕树明。1985年11月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3年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树明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先后被减刑3次,共计减刑三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6年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2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认为,罪犯吕树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至2015年下半年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1次,单项奖励2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树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至2015年下半年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个人消费明细及罪犯居住地街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树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树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一虹
审判员 王自力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仝伟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