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6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姜瑞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任震琨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6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姜瑞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任震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