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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160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6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姜瑞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任震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