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催字第2���
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海事路17号金投商务楼1101、1107、1109室。
法定代表人:邵云飞,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付磊,公司员工。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8009299的票据[该票据记载: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1日,到期日2016年1月21日,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50000元),出票人为仙居县三信家电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收款人为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即申请人、最后持票人)]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6日(登报日期:2015年9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发出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期间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8009299的票据[该票据记载: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1日,到期日2016年1月21日,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50000元),出票人为仙居县三信家电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收款人为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即申请人、最后持票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泽
审判员 王开岳
审判员 徐明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京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