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100号申请人马腾丽被执行人格日乐图被执行人梁桂兰本院在执行马腾丽与格日乐、图梁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格日乐图、梁桂兰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国盛
审判员 :杨潮洛蒙
审判员 :吴 高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苏 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