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593号罪犯张积有,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积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36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刑期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28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积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积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单项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积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积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
审判员 齐万久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