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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民初260号

李德贵与被告马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德贵,马万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260号原告李德贵,村民。被告马万忠,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贵与被告马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贵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贵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后为565元,由原告李德贵负担。

审判员 :余存同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南海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