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260号原告李德贵,村民。被告马万忠,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贵与被告马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贵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贵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后为565元,由原告李德贵负担。
审判员 :余存同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南海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