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6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德。委托代理人李娜,昌邑市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化涛,潍坊市。本院在执行昌邑市人民法院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九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陈光德与被执行人郭化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鲁V×××××号面包车进行评估、拍卖,无人竞买,申请人同意按评估价1800元接收(有关管理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余款952元。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