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民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学府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莉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际文,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审
被告: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郭希云。
上诉人深圳市民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学府分店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被告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3-15号3021房,该址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