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903号原告陈远恒,农民。被告张宗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恒与被告张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远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陈远恒负担。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易淑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