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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903号

陈远恒与张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远恒,张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903号原告陈远恒,农民。被告张宗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恒与被告张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远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陈远恒负担。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易淑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