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764号原告沈某。被告藏某。本院在审理沈某与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 万锐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付帮武 来自:
沈某与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764号原告沈某。被告藏某。本院在审理沈某与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 万锐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付帮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