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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764号

沈某与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764号原告沈某。被告藏某。本院在审理沈某与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  万锐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付帮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