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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4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国土资源局乌伊岭分局与小伊子装璜商店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征收非诉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714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国土资源局乌伊岭分局被执行人小伊子装璜商店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国土资源局乌伊岭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伊国土资罚字(2015)第03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使用国有土地72平方米,位于乌伊岭区,系4级土地,每平方米应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17,28元。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共欠缴租金1244,16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义务。被执行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五款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伊春市国土资源局乌伊岭分局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作出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缴纳应缴租金1244,16元,并处应缴租金5%罚款62,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利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伊春市国土资源局乌伊岭分局作出的伊国土资罚字(2015)第037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刚

审判员 梁义清

审判员 郭庆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明 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