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5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鸡西丹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区房产管理处。鸡西丹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区房产管理处不服行政征收一案,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梨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鸡西丹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在麻山区财政局扣划被执行人麻山区房产管理处存款人民币396155.36元,此款于2015年2月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鸡西丹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的(2015)梨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案件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峻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