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457号
原告:秦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告:侯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云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海魁
书 记 员 杜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