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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79号

张纪晓与李洁紧、崔丽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洁紧,崔丽利,张纪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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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洁紧,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丽利。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群卓,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纪晓。委托代理人陈光普,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洁紧、崔丽利因与被上诉人张纪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4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上诉人李洁紧及李洁紧、崔丽利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群卓、被上诉人张纪晓的委托代理人陈光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49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诉讼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李洁紧、崔丽利。

审 判 长  朱雅乐

代理

审判员  彭志勇

代理

审判员  李柯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巩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