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洁紧,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丽利。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群卓,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纪晓。委托代理人陈光普,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洁紧、崔丽利因与被上诉人张纪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4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上诉人李洁紧及李洁紧、崔丽利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群卓、被上诉人张纪晓的委托代理人陈光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49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诉讼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李洁紧、崔丽利。
审 判 长 朱雅乐
代理
审判员 彭志勇
代理
审判员 李柯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巩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