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151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沈阳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人民币1575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苏民五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周 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