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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102执15号

HALFEN(北京)建筑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HALFEN(北京)建筑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1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HALFEN(北京)建筑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思潭,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国友,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5)青铁商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关于HALFEN(北京)建筑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向申请执行人HALFEN(北京)建筑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5)青铁商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鲁敏

代理

审判员  陈俊平

代理

审判员  闫培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慧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