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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684号

候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候某某,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84号原告候某某,男被告贺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贺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