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84号原告候某某,男被告贺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贺旺军 微信公众号“”
候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84号原告候某某,男被告贺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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