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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725号

朱娜娟与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娜娟,陈晓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725号原告朱娜娟。委托代理人张金矿,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冯家启,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晓玲。本院受理原告朱娜娟与被告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晓玲下落不明。经审查,原告朱娜娟提供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

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