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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572号

彭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72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彭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