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72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彭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