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王 某 某 与 李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27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6月8日,住华亭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6月12日,住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晓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钱昕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