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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278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王 某 某 与 李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27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6月8日,住华亭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6月12日,住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晓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钱昕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