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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51-1号

李文超与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超,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超。

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1578号。

法定代表人:祁志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超与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文超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桓劳人仲案字(2015)第2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夏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