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300-1号
申请执行人:张应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保才,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应民诉徐保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保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北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军奎
审判员 :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巩亚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