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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300-1号

张应民申请执行徐保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应民,徐保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300-1号

申请执行人:张应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保才,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应民诉徐保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保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北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军奎

审判员 :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巩亚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