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及家人进行法律教育,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全部执行款项。现已全部向申请执行人左某某支付。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确立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鲁克金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