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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87号

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及家人进行法律教育,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全部执行款项。现已全部向申请执行人左某某支付。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确立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鲁克金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