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商初字第261号原告邱磊。被告李威锋。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26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审理案件需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威锋存款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宋智保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春霖 来源:百度“”
邱磊与李威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商初字第261号原告邱磊。被告李威锋。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26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审理案件需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威锋存款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宋智保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春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