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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人商初字第261号

邱磊与李威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磊,李威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商初字第261号原告邱磊。被告李威锋。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26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审理案件需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威锋存款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宋智保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春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