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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67号

董建丰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建丰,浙江瑞诺泰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董建丰,1978年6月23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浙江瑞诺泰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双浦镇新浦沿村,组织机构代码:773579798。法定代表人陈金华。董建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瑞诺泰富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浙0122执6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瑞诺泰富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4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正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