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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1155号

刘景会申请执行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景会,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1155号申请执行人刘景会,男,194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闫世海,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景会申请执行河南省九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1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 辉

审 判 员  何瑞卿

代理

审判员  乔玉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