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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453号

窦召领与宿州市金茂家电销售公司、朱正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窦召领,宿州市金茂家电销售公司,朱正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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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53号

原告:窦召领,男。

被告:宿州市金茂家电销售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正好,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正好,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召领诉被告宿州市金茂家电销售公司、朱正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召领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召领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召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窦召领负担。

审 判 长  武 军

审 判 员  杜文壮

人民陪审员  张 震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