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53号
原告:窦召领,男。
被告:宿州市金茂家电销售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正好,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正好,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召领诉被告宿州市金茂家电销售公司、朱正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召领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召领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召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窦召领负担。
审 判 长 武 军
审 判 员 杜文壮
人民陪审员 张 震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