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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298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298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鹤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闫学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