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298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鹤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闫学景 微信公众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298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鹤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闫学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