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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294号

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宝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华 亭 县 华 兴 汽 车 运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张 宝 存 挂 靠 经 营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294号原告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虎兴,该公司经理。地址华亭县。被告张宝存,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16日,农民,住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宝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晓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钱昕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