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2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沫。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宸子,系陈沫之子。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亚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锡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陈沫、张宸子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亚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沫、张宸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沫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沫、张宸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闫谦逊
代理
审判员 孔祥鹏
代理
审判员 李 懋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安伟亮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