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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刑初69号

张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02刑初69号公诉机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无职业,刑拘前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在上海市上海火车站被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站派出所民警查获并于当日羁押于上海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侦查人员于同年2月3日将被告人张某押解回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并对被告人张某予以刑事拘留。现羁押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看守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集宁区解放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佳美花园小区门前路段处,与沿解放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向左转弯进出道路的陈某某驾驶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由乌兰察布市医专附属医院的医务人员抽取了张某血样并送检。2015年9月28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血样作出检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8.7mg/100ml,达到醉酒程度。本起交通事故经集宁区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双方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因在事故中受伤,在乌兰察布市医专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后于当日潜逃,直至2016年1月30日在上海市上海火车站被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站派出所民警查获后押解回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有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现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张某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信息,被告人张某所驾轻便二轮摩托车照片,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交管大队对陈某某的询问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乌)公(司)鉴(酒检)字(2015)101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站派出所干警对被告人张某当场盘问笔录,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站派出所出具归案情况说明,对被告人张某讯问笔录,被告人张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依法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冯云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晨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项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