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王兴银,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谢建军,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侯朝红。本院在执行王兴银与谢建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100037.09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