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0号
申请人:牟胜强,男,1984年2月2日生。
被
申请人:牛鹏超,男,1986年3月12日生。
被
申请人:李永奎,男,1986年1月22日。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永奎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高平支行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牟胜强所有的豫E315**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永奎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高平支行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