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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财保10号

牟胜强与牛鹏超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滑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胜强,牛鹏超,李永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0号

申请人:牟胜强,男,1984年2月2日生。

被

申请人:牛鹏超,男,1986年3月12日生。

被

申请人:李永奎,男,1986年1月22日。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永奎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高平支行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牟胜强所有的豫E315**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永奎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高平支行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