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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526号

崔德霞等与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崔德霞,张定山,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526号原告崔德霞。原告张定山。委托代理人任富国,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原告共同委托)。被告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塔坪火焰山。法定代表人杜典衡,经理。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天文路301号。法定代表人唐伟春,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德霞、张定山诉被告湄潭天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德霞、张定山于2016年2月6日以诉讼请求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德霞、张定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崔德霞、张定山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兴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