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阳民初字第501-1号

原告张荣柱、张伟东与被告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张荣柱,张伟东,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501-1号原告张荣柱。委托代理人李坤。原告张伟东。委托代理人李坤。被告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忠彦。委托代理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柱、张伟东与被告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柱、张伟东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柱、张伟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柱、张伟东撤回对被告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91.00元,减半收取2545.50元,由原告张荣柱、张伟东负担。

审判员  贾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