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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652号

张文达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文达,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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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652号

原告:张文达,职工。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路北侧燕山路西侧。代表人:杜国辉,系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达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文达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文达负担。

审判长  苏玉荣

审判员  郭建华

审判员  王晓东��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蔡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