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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执字第00173号

邢文胜与铜陵市双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文胜,铜陵市双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郊执字第00173号

申请执行人:邢文胜,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铜陵市双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郊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铜陵市双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铜陵市双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铜陵市双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双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汪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