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28号申请执行人柯福军,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振,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唐瑞峰,局长。申请执行人柯福军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孙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6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宋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