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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28号

柯福军与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孙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福军,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孙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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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28号申请执行人柯福军,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振,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唐瑞峰,局长。申请执行人柯福军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孙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6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宋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