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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310号

白某某与何某某等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何某某,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310号原告白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文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2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依法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兴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