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433号
原告:李燕龙,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朱琪,潘集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刘国政,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龙与被告刘国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龙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燕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燕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燕���负担。
审判员 朱占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力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