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5206号

陈思兰与李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思兰,李光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206号原告陈思兰,女,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永城市农机局退休干部,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赵立,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泉,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永城市农机局退休干部,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兰与被告李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兰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思兰负担。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