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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284号

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海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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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84号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松军。委托代理人包德荣。被告王海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海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倩

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

人民陪审员 毕 江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