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37号原告鹤壁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俊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伟,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九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付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辛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