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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保48号

付成义与郭荣臣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成义,郭荣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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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保48号申请人付成义,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郭荣臣,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人付成义与被申请人郭荣臣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鲁M181**号车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鲁M181**号车辆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郝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