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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137号

刘海波、山东森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海波,山东森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波,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山东森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河村西北。法定代表人杨志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海波申请执行山东森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5]49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5]498-1号仲裁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军昌

审 判 员  郭宗威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武函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