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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非诉执字第00225号

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非诉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天波委托代理人王富楼被执行人张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泰姜人口计征字(2015)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5973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16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泰姜人口计征字(2015)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案执行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机动车辆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外出未归,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2月6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富楼后,王富楼未提出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王富楼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和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162号行政裁定书、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泰姜人口计征字(2015)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广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朱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