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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314号

茌平县信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茌平县交通运输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茌平县信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茌平县交通运输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信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少军。

被执行人: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道恒。本院在执行茌平县信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茌平县交通运输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48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商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