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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30执9号

杨甲与杨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甲,杨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30执9号申请执行人杨甲,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杨乙,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杨甲与被执行人杨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的(2012)通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5年度抚养费52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乙主动履行了5200.00元抚养费的给付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1230执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仲德

审判员  杨生道

审判员  吴石登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 镇附本案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